拉普拉斯: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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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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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53号
致: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9日14:30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
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砾田路2号开沃大厦A栋17层公司会
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1,098,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769%。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615,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2,713,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75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2,634,97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项子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635,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22,638,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2,639,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表决情况:同意 122,614,8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项下各项子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37,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9,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67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32,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4,5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585%。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34,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7,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57%。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30,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2,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4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11,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3,6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609%。
   林佳继先生、刘群女士、林依婷女士、庞爱锁先生、王学卫先生当选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议案》项下各项子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1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2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46%。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14,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6,3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317%。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21,83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4,1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121%。
   王大立先生、李诗女士、张晗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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