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传递、归集和管理职责,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下列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标准。
(六)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合并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 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修正。
(七)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坏账准备;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罚;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八)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本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
第五条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部门或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发送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如进行除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外的媒体宣传,应事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宣传内
容。除董事会办公室外,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接待券商、基金、中小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等调研和信息沟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
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
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子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联络人以经营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
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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