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订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绩效挂钩,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
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参考同行业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达成情况和分管工作的职责与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年度薪酬
收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
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
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
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综合评定薪酬,包含
基本年薪、绩效奖金和其他补贴。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
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
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和其他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根据市场调研数
据、盈利状况对基本年薪及绩效奖金的标准进行审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
策调整。
第十六条 在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收集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增幅水平和同地区可比公司同职
位的薪资增幅水平,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参考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个人职责权限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