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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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健全经济运行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司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内部审计
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提供经费保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
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
生的漏洞;
  (五)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
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设审计部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经理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
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
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
部审计工作任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
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
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经理职责:
  (一)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二)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
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及审计评价书;
  (四)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被审计部门进行沟通;
  (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
依据;
  (六)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
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职责:
  (一)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二)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三)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
  (四)负责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
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主管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
进行检查。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
是为评价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
查;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已制定的制度、
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
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
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
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
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
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
工作、生活条件;
  (三)网上即时审计: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
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
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
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
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次审
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
  (四)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对审计重点的审
计方案,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采用
的方法等。具体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五)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
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
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同意;
  (六)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
  (七)审计终结,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资料,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人员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征求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十)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并要求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二十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
无异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对某些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或复审,以确保审
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十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凭证
及其他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
  (十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股东会备案;
  (十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
时制止;
  (十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量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结果处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
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部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先做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审计部,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将
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审计部。必要时审计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
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
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
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
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
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
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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