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有责必问、有错
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
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
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
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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