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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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
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
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
管理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的信息采集、报告和配合工作的重
要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
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
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
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舆
情工作小组报告;
     (二)舆情工作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
性,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
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
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必要时通过正
式公告,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
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
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
力。
               第四章 相关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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