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法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等有关
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
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三)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深交
所。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
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邮件、纸质文件、软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室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
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同时,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
况;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
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向其报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
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
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
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
尽到告知义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类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
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单
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
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准确的个人
身份信息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承诺或者信息管
理承诺函。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
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
整。
第二十七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
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
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
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备
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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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