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
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
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建议或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需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
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
员。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
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决策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决策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战略决策委员会做好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信
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述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
成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
会议。
第十八条 当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
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如采用其他表决方式,则战略决策委员会
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
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战略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出席会议的
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决策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投票。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同一议案,表决意见仅为同意、
反对、弃权的其中一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会议主持人
指定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
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事项或议案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后才
视为通过。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决策委
员会决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应将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将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
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以及战略决策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
“过”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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