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
实施公司重大投资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风险投资、资产收购与出售、权益投资、新
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证券投资等行为。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
优质、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设立分公
司,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
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进行重大投资时,必须将该投资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记录有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原则和审批
第八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
利益最大化;
(二)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三)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
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充分考虑公司资产
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
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
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在风险——收益配
比上做出最优选择。
第十条 公司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
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
案的前期拟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董事长/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经相关决策部门批准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或者
授权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交
易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会决定后,原则上
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
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
目,由总经理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
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
续。
第十五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
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
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手
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
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
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有关业务部
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
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并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
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
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董
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并
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
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
股东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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