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长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或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等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
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