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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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无锡
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研究讨论公司重要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不能履职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能履职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事项的审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完成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材
料发送给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豁免通知时限要
求。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公司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投票。
  独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同一议案,表决意见仅为同意、反对、弃
权的其中一项。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会议主持人指定
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
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事项或议案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后才
视为通过。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决议之日,应将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将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独立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
                                “过”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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