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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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京海法意字第 0013-03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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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11 月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
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1 号楼当升科技总部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陈彦彬先生主持。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5 人,代表股份 202,983,55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37.2930%。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 156,245,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706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2 人,代表股份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经核查,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表决,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最终
表决结果如下: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02,721,150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99.8707%;205,900 股反对,反对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的 0.1014%;5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78%。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6,785,046 股赞成;205,900 股反对;56,5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202,721,550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99.8709%;216,700 股反对,反对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的 0.1068%;45,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6,785,446 股赞成;216,700 股反对;45,300 股弃权。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张   弢(签字)
       承办律师:沈宏罡(签字)
       承办律师:张晓会(签字)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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