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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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机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金
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
员。
                        金龙机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
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
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金龙机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成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战略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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