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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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金龙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对其任职资
格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
员。
金                           金龙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
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
金                           金龙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成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金                       金龙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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