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制,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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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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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
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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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
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成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
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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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