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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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机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金龙机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金龙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
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
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
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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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二)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三)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拟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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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1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
  (四)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
在发生之前及时报告。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六)关联交易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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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八)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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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九)公司出现以下情形: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审核意见;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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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
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十二)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也需及时报告。
  (十三)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应及时报告。
  (十四)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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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定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参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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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面谈、
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
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
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编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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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
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披露。
  第十九条 证券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
善保管。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
为宜,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联络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
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
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
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
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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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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