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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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机电--内部审计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金龙机电--内部审计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虽
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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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
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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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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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
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 年。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
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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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机构(如适用)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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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先认可,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形的,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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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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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
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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