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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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金龙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部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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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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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格式
要求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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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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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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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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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金龙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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