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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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机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金龙机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金龙机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如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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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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