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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核查意见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核查意见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
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的委托,就信邦智能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
的公司” )持有的英迪芯微 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
)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
易”
)项目,担任信邦智能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信邦智能因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广州信邦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内买卖
信邦智能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
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
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
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
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
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信邦智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信邦智能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披露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本所
律师同意信邦智能部分或全部在披露材料中引用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
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核查意见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二、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
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买卖信邦智能股票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股
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 自查期末
名称 关系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持股数
本次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137,000 137,600 0
交易 国泰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57,300 557,300 0
国泰海通 独立
财务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39,000 139,000 0
顾问 权益客需部 1,743,652 1,718,652 36,5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
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
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
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
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
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
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交易类 股份变动数
序号 姓名 关系 变更日期
型 量
中介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
作人员黄丹虹之母亲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其他知情人刘文烨之父
交易对方深圳市前海鹏晨
其他知情人朱旭之母亲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该等人员出具了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
股票的交易信息、交易原因等进行了说明和承诺。
闫红玉、黄惠容分别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
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刘德全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
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
披露给第三方,若存在违反情形,本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陈微微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
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晏韵童就其亲属(母亲)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黄丹虹就其亲属(母亲)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刘文烨就其亲属(父亲)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
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
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
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朱旭就其亲属(母亲)陈微微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陈微微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除上述情形外,本核查意见第一部分所述核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不存在于
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
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
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的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华晓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黄晓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叶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