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益医疗: 天益医疗-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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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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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
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法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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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其他人员,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承
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
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
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经
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
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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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
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
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
建立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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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长提议时。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公司总
经办需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应到会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
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办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会
人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说明性发言。
  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公司总经办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司总经
办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密
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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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
  (三)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低10%或较利润预算数高20%以上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
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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