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
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配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
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七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也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前,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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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 10 日内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
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
投票权总数。
第十二条 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
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第十三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
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
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
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
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
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
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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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数,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二)经股东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董事人数无
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
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
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
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实施细则,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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