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益医疗: 天益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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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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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等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公平性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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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第七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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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地交流与沟通。
  (一)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二)在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三)公司可邀请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访问,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发展的深入了解。
  (四)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将以下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
  第十条    为加强同投资者的深入交流,公司在中期及年度业绩发布会后,
可举行非交易路演,介绍公司最新业绩,解答投资者问题。公司也可不定期地组
织某一特定地区的定向路演,提高公司在该地区的知名度,活跃公司股票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
提下,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
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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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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