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经 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2025 年 XX
月 XX 日公司 2025 年第 XX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出一年
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但
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受托理财投资、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
以及与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业务有关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并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尚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六条 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宜。
第七条 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
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决策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就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筹措
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九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根据外部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就
对外投资涉及的事项以及因对外投资产生的事项开展稽核审计。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按照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
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董事
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应按法定程序向被投
资公司派出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参与被投资
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和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
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与派出人员签订经营责任书,向派出人员下达考核指
标,要求派出人员提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十六条 被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尽量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保
持一致。会计政策的选择、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七条 被投资公司应按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将对外报送事项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须严格按照《公
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
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