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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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者“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事务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同公司办公室管理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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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拟定股权激励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审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应是国际公认的,且在价格方面具有竞争性;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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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管理和创新业务相关事项;
 (十七)   决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八)   审议和批准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十九)   在公司直接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通过其年报、
半年报和季报之前,对该等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进行审议;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长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组织开展战略研究,主持召开公司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议;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六)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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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文件;
  (七)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董事长或者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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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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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分别
提前 15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向外籍董事(如有)发出的通知,应当以中英文制作。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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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向所有董事发出正式通知并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此外,任何中外方董事应获给予机会通过电话或视像
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且如果他们以这种方式出席会议,其能够在整
个会议过程中听到与会者的发言以及与会者能够听到他们的发言,且
中外方董事获提供足够的翻译便利。否则,董事会会议应延期举行,
直至中外方董事获给予机会通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能
够在整个会议过程中听到与会者的发言以及与会者能够听到他们的
发言,且中外方董事获提供足够的翻译便利。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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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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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等方式,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议结果。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
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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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
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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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
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
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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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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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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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决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裁组织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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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成员贯彻落实,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并就实施情况和存在问
题及时向总裁汇报,总裁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二)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
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并对高管及纳入高管序
列管理人员进行履约审计。
  (三)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裁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
会会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四)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并定期出席总裁办公例会,如实向公司高管层班子成员传达董事会、
董事长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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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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