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
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
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本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
度、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计
监督,评价经济责任,以维护财经纪律和股东利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完善内控体系,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两人,其
中一人为内审部负责人。
第五条 内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的
各项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
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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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部也可以组织实施总经理委托的内部审计项目。
第六条 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
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应遵循
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接触到公司或某些个人秘密以
及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时,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应当报告并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
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
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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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内审部有权审计公司各部门、车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账
表、合同、资金和财产及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
或隐匿;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
件、资料;
(三)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有权参加被内审部门、车间的有关会议;
(五)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
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
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设置障碍;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
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
有关部门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负责与外部审计的业务联系,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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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料,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
第十六条 内审部建立、健全和持续完善审计档案,负责审计档案资料的收集、
积累、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归档。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拟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工作方案,并安排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内审部门、车间有关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
法,参加审计的小组成员以及被内审部门、车间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
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内审部门、车间和人员提出
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资料,进
行综合分析,作出审计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审计的范
围、内容、时间、方法、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
及审计情况、审计处理建议,并须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内审部门、车间和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一周内提出书面反馈
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结论有异议时,若意见正确合理的,审计人员
应及时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求,应予以抵制,坚持正确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后,认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要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
事会批准后(受总经理委托的项目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并抄送公司总经理。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申诉,并
抄报公司董事会。被审计单位在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如改变原决
定作出新决定的,按新决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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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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