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会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者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
候选人,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查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查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
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上述拟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其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相关声明
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候选人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集中投给某一名或者某几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选举票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得票数多的优先当选;
但每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十七条 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应就上述得票数相同的董事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满足《公司法》
《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
数时,则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会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二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超过”、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