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0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上市公司”或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
的英迪芯微 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
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信邦智能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信邦智能因本
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
前一日(即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信邦智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信邦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五)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
查范围内人员交易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信
邦智能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自查期间累 自查期间累 自查期末
名称 关系 账户性质
计买入 计卖出 持股数
本次交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137,000 137,600 0
国泰 易独立 国泰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57,300 557,300 0
海通 财务顾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39,000 139,000 0
问 权益客需部 1,743,652 1,718,652 36,5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
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
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
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
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交易类 股份变动
序号 姓名 关系 变更日期
型 数量
中介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人员黄丹虹之母亲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该等人员出具了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对上述
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交易信息、交易原因等进行了说明和承诺。
闫红玉、黄惠容分别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
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
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德全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
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
股票的情形。
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
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存在违反情形,本人愿接受相关法
律法规处罚。
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微微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
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晏韵童就其亲属(母亲)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
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
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
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
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信邦智能。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黄丹虹就其亲属(母亲)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
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
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
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
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信邦智能。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刘文烨就其亲属(父亲)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
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
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
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信邦智能。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朱旭就其亲属(母亲)陈微微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陈微微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
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
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
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
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信邦智能。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
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
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
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
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余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
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上述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