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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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召开,会
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
人员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
计为 74,155,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8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0 人,代表股份数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共 179 人,代表股份数 75,319,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45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会通知
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选举的 2 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4,711,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7%;
反对 2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7%;弃权
份总数的 0.4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0,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119%;反对 2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595%;弃权 328,7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87%。
   同意 74,70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4%;
反对 603,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8%;弃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996%;反对 603,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670%;弃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5%。
   同意 74,70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4%;
反对 602,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5%;弃权 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996%;反对 602,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917%;弃权 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7%。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方韬宇
                     经办律师:
                              谭闷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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