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大港股份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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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江经开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06 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明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
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87,009,24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546%。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84,225,64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4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港股份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在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76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61%;反对股数1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股数 2,542,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529%;反对股数 19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508%;弃权股数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62%。
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
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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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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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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