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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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一)、《中
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
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
本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附件二:《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获取信    获取信   获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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