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 科力远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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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南科力远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战略目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
技术、新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或战略布局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品牌、渠道
资源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
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
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长期投资以及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
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
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
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对单笔金额不超过
限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
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的管理归口部门,各职能中心或部门及单位的投资对
接窗口。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提出对外投资
项目立项申请,并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或协助项目责任主体进行各类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评价,
负责已批准实施的项目的资金筹措、财务核算、账务管理、经济效益评价等工作;以及对已
立项的项目分别建立台账,对项目的预算、收支进行核算,监控各项目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或协助项目责任主体进行各类项目的法律合规性评价,审核
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证券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收到立项申请议案后,组织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法务
部及其他相关专业部门(根据需要,论证评审工作科聘请技术、财务、能源、环保、生产、
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提
出评审意见,以便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应确保其贯彻实施,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成立项
目部(组),指定项目部(组)长作为项目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并按照项目需要配备相关专
业人员。项目部(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并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
情况。
  第二十条 若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或内容发生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公司应当
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
事、监事或高管等,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或投资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记录、档案、文件等妥善保存,保证各
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投资权益文件的安全与完整,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
案。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
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六、七、八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或总经理决策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
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
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
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
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
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项目部(组)应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自查,每月月
底前将当月项目进展情况、下月项目推进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报至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
根据项目进展适时协调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管理部应依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制定的项目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项目投资完成后,由投资部对项目进行跟踪与监督,如涉及法律、财
务相关事项,由法务部、财务管理部协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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