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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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下一届董事或现任董事调整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提出方案或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管理部门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备及相关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资格、
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独立或在公司有关部门配合下了解、收集、沟通各方面
信息,酝酿方案,研究公司对候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
 (二) 根据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通过合适途径搜寻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人选的情况进行全面地了解
 (三) 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作为候选人选;
 (四)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名候选人并
附具体的建议和相关材料等;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若有)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或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专业
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形成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董事
会备案,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向任何无关他方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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