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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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提
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等内容。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 14:30 在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
松木岛化工园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学术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79,110,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部
分提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或特别决议。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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