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有效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三)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现场调研、接
待来访、一对一沟通、上证 e 互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投资者说明会、邮寄信
件资料及电子邮件、电话咨询等。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
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第九条 公司在组织股东会、现场调研或参观等投资者交流活动时,应当合
理、妥善安排活动,防止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泄露。
第十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权益维护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依法依规给予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诉求处理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具体管理职责有: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五)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及时回复投资者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的提问;
(六)接待投资者调研或参观活动;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日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
访、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三)拟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或接受采访;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三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承诺书》等相关签署文件,执行公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派
一或两人专人陪同、按指定路线进行接待参观,相关部门配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