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
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可以设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组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工作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工作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工作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
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