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旺科技: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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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
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职工代表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
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诚义务的持续期限
应该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
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涉及竞业限制相关约定以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计算基数
以其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准,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基数;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
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适用前款25%的年度转让比例限制。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
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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