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
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上市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书填写申请单,由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超募募集资金。
(八)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并应当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公司若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公告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
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
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
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公
司必须及时向公众解释具体原因,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必须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最近一次募
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
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案例,
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如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合规意识、严格审批流程等,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
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
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