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旺科技: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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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
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注册会计师,作为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总体目标是
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明确其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执行的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
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与
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现场陈述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
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
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
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案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况
 节轻重和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
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
 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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