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秘办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
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秘办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在该信息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投资
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必须立即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以及在其持续变更进程中,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公司董秘办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款规定的事项:
资产);
产);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七)应当及时报告诉讼和仲裁事项;
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
规定
(八)重大风险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子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取得,或者使
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
生较大变动;
(3)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放弃对重要的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九)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见;
拟发生较大变化;
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显著变化时,市场供需关系和外部经济环境
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事件:
(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拟发生变化;
(4)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或拟发生变化;
(5)公司计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业务重组,以期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核心竞
争力,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目标。;
(6)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7)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1)-(6)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8)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积转增股本方案;
关闭;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本条的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十二)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承诺、意向书、备忘录、
决议和记录、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情
况说明等。报告义务人在紧急时可以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
日上午前补报书面文件和材料。报告义务人对其报告的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子公司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确保了解重大事项的具体
情况。若存在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和谈判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
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事前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
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
第十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各
子公司需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涉及报告内容的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的
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
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应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
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
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
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应当及时督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报送信息及相关材料,应
经报告义务人或责任人确认。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认为上述信息应该公
告的,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长并通知所有董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