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翘神州: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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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申
报、披露与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有关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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