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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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状况或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出售、
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十六)公司盈利预测。
(十七)公司回购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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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人员;
(五)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上述(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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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的
信息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内部信
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好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中心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中心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证券事务中心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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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各相关主体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
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已经公
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也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办理业务需要,确需向行政管理部
门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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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第九条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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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
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
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青岛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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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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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所在单 登记时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岗位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方式(注 内容(注 所处阶段 人(注
位/部门 间
时间 地点 2) 3) (注 4)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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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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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对已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若在信息尚未正式公开前泄露已知悉的内幕信息、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填报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