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海联金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
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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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证券事务中心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申请人负责对所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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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青岛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
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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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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