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
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
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
他主体;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
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直接领导。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六)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七)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九)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十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
案调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十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定。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有责任、义务根据中国证监
会编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负责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反映公司季度、半年及全年基本
情况的各类报表和具体文稿,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证券部。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
提交的报表及文稿内容、报表数字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定期报告草案需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三)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股子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
司名义发布。
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
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四)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任何重大信息。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
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证券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地
记录会议情况;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七)对履行信息披露有具体要求和疑问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
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九)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决议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十)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财务或其他信息
时,提前做出安排;
(十一)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十二)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十三)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
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如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披露信息
中财务数据的核对等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在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投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
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及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所涉及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步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及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
综合的等同于提供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
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
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公司向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以及其他受众披露信息,由公司证券部统一组织
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密码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且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可按照《新疆众和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
第四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证券部承办。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
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
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
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一章 奖惩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
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
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
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
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机制),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应及时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认定: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以及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要其专项提
供的数据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
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要
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
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
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
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五十条 责任追究形式: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
效考核分、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中国
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依法可
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扣减绩效考核分,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
或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
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
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的内部处分,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
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
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
秘书责成独立部门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处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
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
密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
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
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八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制度应
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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