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组织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工
程师一名,构成公司经营班子,公司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
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
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
开拓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经营班子其他
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行
政方面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先应与董事长商议,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经营班子成员代行部分
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公
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与股东及
其他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长、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生产、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积极开拓市场,推进内部改
革,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持续化、利润最大化,促进公司资产增
值。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第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
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总经理与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公
司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外,总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
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行到其他公司兼职的,
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停止兼职行为和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令、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
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
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
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二)公司有关重要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三)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及对他们的报酬和奖惩
意见;
(四)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五) 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
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章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管理、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
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班子成员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班子分工应当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当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经营班子分工
存在不合理因素并且已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时,可以建议总经理对分工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营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
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互相通气,并向总
经理报告。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出差前要向总经理请假,以便于工作的安排和协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别按各自的职能,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董事会下设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余与经营密切相关的部门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和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董事会下设的常设机构外,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本部门经
营管理情况,总经理对其负责的部门有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营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
员会或领导小组,对本系统的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议事事项: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的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的经营决策应充分与经营班子沟通,在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
上,经营班子的意见与总经理的决定有较大分歧时,应由董事会做最终决策。
第三十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做出决
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总经理议事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形成纪要或决议,抄报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下
会议制度:
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讨论和研究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部门的负责人列席,通报近期公司生产经营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经营班子成员负责的非建制的专业委员会或领
导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经营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资产的收购与出售、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权益投资等资产
处置行为,按照公司董事会授权及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决策。
第四十五条 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进行
审批。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下,对外签定重大经济合同。涉及对外
担保、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的经济合同,按照《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疆众
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签定。
第八章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总经理抓好生产经营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生产,协调好生产单位之间、工序之间、生产单位和公司各部门之间的业务
关系,确保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抓好安全生产,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抓好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推进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技术、工艺、
设备等方面的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六)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公关、新产品开发活动,组织解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
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抓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及新上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超前研究和论证工作,
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八)抓好公司的内部管理工作,拟订公司相关管理与考核制度;
(九)参与公司体制整体功能、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工作程序的建设;
(十)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制订合理的人才招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及相应激励机制;
(十二)建立有效的考核、考评体系,确保公司用人机制的健康运转;
(十三)组织指挥内部管理工作的规划、实施、落实、检查,包括:总经办、人力资
源部等部门涉及的具体事务;
(十四)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二)计算和审查企业的产品方案、生产建设方案以及产品设计、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
检查这些方案、措施的经济效果的实现情况;
(三)编制执行企业成本财务计划,合理使用各种资金、财产与物资,避免积压、损失、
浪费,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
(四)严格执行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建立正常的会计
工作程序,管好“帐”,记好“帐”,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审核公司月、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
(六)协调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根据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计划、实施贷款,参与
公司融资项目,并促进公司负债比例和资金结构的优化;
(七)负责公司各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组织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参与公司重大投资的分析、决策。
第四十九条 总工程师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的技术工作,有计划、合理地领导企业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
生产技术工作秩序,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
(二)制订公司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三)领导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代作材料的设计、试制、试验、鉴定和
对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
第九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显示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
上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长通报;公司发生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财务报告中显示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长通
报,由董事长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召集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五)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
改革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工作条例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
项。
第十章 总经理的奖惩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
献,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安
全设备事故,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甚至解聘。
第五十七条 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奖惩一般由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会讨论决定,董
事会也可直接决定对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和奖惩事项。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及经营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