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
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不超过人民币 61,000 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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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光通信以光为信息传输媒介,通过光纤、光模块(工控使用)、光芯片等核
心器件实现高速、大容量、低损耗通信,是现代通信网络的重要支柱之一。当
前,光通信产业处于高速扩张期,技术密集度和资本密集度并行发展。
随着 5G 网络建设的全面提速、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光
通信在数据中心、宽带接入、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化,
带动了光通信设备、光模块、光芯片等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国家政策层面,
见》,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 5G、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
千兆光网等建设,并前瞻布局 6G、卫星互联网、手机直连卫星等关键技术研究,
构建高速泛在、集成互联、智能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此外,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政策也持续推
动光通信行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国家相关政策助推产业发展,为光通信行业
提供了长期增长动力。
综上,产业技术的突破、新兴应用的拓展、国家政策的助推,共同构成了
光通信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强大驱动力,我国光通信及相关产业迎来良好的发展
机遇。
塑料光纤(POF)及相关器件在光通信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
别是在短距离数据传输、局域网连接、汽车电子、医疗设备及智能家居等领域
展现出显著优势,应用场景和技术成熟度正在不断提升。相较于传统玻璃光纤,
塑料光纤具有成本低廉、柔韧性好、安装便捷、耐弯曲性强等特点,能够有效
降低布线难度与施工成本,从而加快光通信技术的普及速度。同时,塑料光纤
在跳线生产工艺方面的优化,也进一步提升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稳定性与效率。
随着 5G 通信、物联网及智能电网等新兴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塑料光纤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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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需求持续攀升,尤其是在工业控制、电力系统监测等场景中,其抗电磁干扰、
安全可靠等特性尤为突出。未来,在政策扶持与技术创新的双重推动下,塑料
光纤产业有望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光通信行业增长的新引擎。
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目前,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股权较为分散,公
司的实际控制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战略发展定位、
行业资源整合等存在不利影响,对公司未来长远健康发展形成了挑战。通过本
次发行,公司董事长李红星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通过控制权
整合为公司引入系统性资源支持,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公司是我国较早从事光纤光缆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并长期专注于电力系
统特种光缆领域,是我国电力光缆的重要供应商之一。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推
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在电力系统中,以塑料光纤作为传输媒介的信息传输系
统,具有传输数据可靠性高、稳定性好、实时性强、成本低、易施工等特点,
还可应用于高电场、强磁场、雷电多发区域等特殊环境,能够全面支撑电力行
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电能服务平台、智能变电站、输变电视频监控等业务场
景的短距离电力信息交换。塑料光纤在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光纤原料、制造设备与生产工艺,成为国内首家成功实
现低损耗 PMMA 塑料光纤规模生产的企业,产品打破国外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并参与了中国塑料光纤行业多项国家通信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制定。
公司依托长期耕耘电力系统奠定的市场地位与客户信任度,以及在塑料光
纤领域的技术突破,进一步发展塑料光纤光缆业务领域。为推动公司塑料光纤
业务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公司拟投入更多资金以满足产能
扩张与技术升级需要,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拓展公司业务领域,巩固和强化公
司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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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营
运资金更加充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健
康、持续发展,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司法拍卖的 30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过户登记已完成,公
司由控股股东蕙富骐骥、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实施,以及长期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董
事长李红星先生拟通过其控制的鼎耘产业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
按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鼎
耘产业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53,649,956 股,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1.71%;一致行动人鼎耘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7,273,330 股股票,
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1.04%。本次发行完成后,鼎耘产业及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80,923,286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32.75%。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无控股股东变更为鼎耘产业,实际控制人将
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红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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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定的压力与挑战。2025 年,公司光缆业务坚持差异化原则,持续优化调配和升
级改造;继续巩固在线监测产品在输电监测行业的主流供应商地位,增加研发
投入;夯实现有高速公路机电施工业务,提升承接新业务能力;加强塑料光纤
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夯实公司资金实力,助力公司扩大市
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进一步降低资金流动性
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所处的通信行业具有技术密集、资本密集、产业链协同要求高的特点,
且当前正处于 5G 建设深化、“光+智”转型的关键期,行业格局加速重塑。若
公司持续处于控制权分散状态,不仅难以形成统一的战略决策,更无法高效整
合外部资源以应对行业变革。
另外,通信行业技术迭代周期长、投入回报慢,控制权稳定后,上市公司
可基于对行业趋势的长期判断,制定连贯稳定的战略规划,为公司在行业存量
竞争中站稳脚跟、在新兴领域抢占先机奠定基础。而从提升长期竞争力的角度
而言,通信行业的竞争已升级为全产业链能力的较量,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
力、技术沉淀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支撑。本次募集资金通过稳定控制权,可进
一步整合相关能力,形成合力,推动上市公司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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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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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根据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鼎耘产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鼎耘产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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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1.3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 = P0 ?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1 + 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 D)/(1 + 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由于李红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其通过控制的鼎耘产业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票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层收购。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包括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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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以
及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并同意认购
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
行完成前述相关程序后,公司将依法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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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于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行股票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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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二)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53,649,956 股,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不超过 61,000.00 万元(含本数)。公司最
近三年未进行过股权融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
少于十八个月。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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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对象为鼎耘产
业,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可
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
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由于李红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其通过控制的鼎耘产业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票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层收购。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包括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
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以
及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并同意认购
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
行完成前述相关程序后,公司将依法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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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
式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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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
展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通过。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巩
固和提升市场地位、促进长期发展战略落地,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
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期利益,具有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议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
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
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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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并结
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
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等)所导致的股本变动。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93,440,000 股,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发行上限即 53,649,956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
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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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
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76.34 万元和 1,174.04 万元,假设 2025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是 2025 年 1-9 月的 4/3 倍,即 1,968.46 万元和 1,565.39 万元;假设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出现下列三种情形:
(1)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 2025 年度减少 10%;
(2)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与 2025 年度持平;
(3)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 2025 年度增加 10%。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
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末 不考虑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 193,440,000 193,440,000 247,08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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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61,000.00
本次发行预计完成时间 2026 年 6 月末
情况 1: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较 2025 年度减少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18 0.0916 0.08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18 0.0916 0.08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情况 2: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与 2025 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18 0.1018 0.089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18 0.1018 0.08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情况 3: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较 2025 年度增加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18 0.1119 0.098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18 0.1119 0.09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注 1: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注 2: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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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将有所增加,公
司资产负债率将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但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增加的情况
下,若公司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能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同比例增长,每股收益
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
风险。
同时,公司对 2025 年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值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
代表公司对 2025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
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不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各业务板块、内部流程持续优化。通过内控的实施,优化上述内部流程,并
有效控制风险。此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
具和渠道,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通过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
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
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
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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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
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
时,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和管控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
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的
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
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
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四、相关主体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
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鼎耘产业,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李红星先生。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鼎耘产业、李
红星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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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控股股东权利,
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
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如本企业/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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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
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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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盖章页)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