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同时应遵守《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中有关内幕消息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
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
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和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节 其他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在特殊情况下,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
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
长最终签发。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资料保管及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股东、董事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
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
及时签字。
第四十七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
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董秘办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
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
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
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管理。非经
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
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五十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报
送信息披露文件,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负责人为各单位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
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进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
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保密管理及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
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
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
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