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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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66 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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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 年 11 月 18 日 15:00,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
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60,204,563 股股份,
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11.788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
代表贵公司 3,615,700 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0.708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
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13 名,代表贵公司 15,938,862
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3.121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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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213 名,代表贵公司 15,938,862 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3.12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 224 人,代表贵公司 76,143,425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14.9097%。其中参
与 表 决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19 名 , 代 表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会议,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 2 项。本次股东会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43,425 股;同意 75,637,9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1%;反对 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64%;弃权 4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19,049,06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49%;反对 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1%;弃权 4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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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43,425 股;同意 75,640,0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9%;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62%;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19,051,16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57%;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6%;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43,425 股;同意 75,638,0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3%;反对 9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9%;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19,049,16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54%;反对 90,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8%;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43,425 股;同意 75,638,0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3%;反对 9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9%;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19,049,162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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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54%;反对 90,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8%;弃权 4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75,595,5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4%;反对 9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9%;弃权 4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19,006,6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81%;反对 9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8%;弃权 45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75,640,0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9%;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62%;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19,051,16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57%;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6%;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75,640,0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9%;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62%;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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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554,562 股;同意 19,051,16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57%;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6%;弃权 4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