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奥规划: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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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89     证券简称:蕾奥规划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
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的股东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蕾奥合伙”),
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2 月 10 日至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1.00%)。公司董事长王富海先生
为蕾奥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蕾奥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蕾奥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蕾奥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15,158,713 股,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7.229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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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蕾奥合伙本次减持主要是为了满足部分员工获取部分资金改善生活的
需要,以充分发挥持股平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同时有利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
司创造价值。
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1.00%。若减持计划实施
期间公司实施送股、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
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
本的比例不变。
的时间除外。
女士不在本次减持范畴中。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蕾奥合伙及通过蕾奥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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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原《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
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
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
要求。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发行前股东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
持期间,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
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第 3 页 共 5 页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
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本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在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
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4)本
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
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
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和约束措施”的章节内容。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未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未触发稳定股价条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蕾奥合伙及通过蕾奥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严
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蕾奥合伙及通过蕾奥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监高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蕾奥合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
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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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长王富海先生为蕾奥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蕾奥合伙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蕾奥合伙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按照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
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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