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
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现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及目前所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未
来发展战略,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
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行业发展现状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专项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陈殿胜 赵彬 张凌